3.市产权监理处登记发证。
(二)房屋的变更登记程序:
1.对直管公房改建、扩建、加层、转让、置换、调拨等,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先向区房管局申报,统一由区房管局向市房管局提出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市房管部门同意直管公房改建、扩建、加层、转让、置换、调拨等的批文;
(2)原有直管公房的产权证;
(3)改建、扩建、加层后的建筑面积、房屋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
(4)转让、置换合同;
(5)其他指定的资料;
2.市房管局对上述提交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变更登记意见;
3.市产权监理处进行变更登记发证。
(三)房屋拆除、灭失、他项权利终止时的灭失登记程序:
1.因直管公房拆除、灭失、他项权利终止时,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管局提出产权或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1)市房管部门同意拆除的批文或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2)地点、建筑面积;
(3)原产权证;
(4)其他指定的资料。
2.市房管局根据上述提交资料提出产权或他项权利注销登记意见;
3.市产权监理处进行注销登记。
第五条 直管公房需改建、扩建、加层、转让、置换、拆除等,各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先向区房管局申报,统一由区房管局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直管公房拆迁审批程序:
(一)各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先向区房管局申报,统一由区房管局向市房管局提出拆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地点、建筑面积、原产权证;
2.拆迁计划和直管公房拆迁安置方案(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或拆迁安置协议);
3.其他指定的文件。
(二)市房管局有关科室对上述资料提出拆迁意见;
(三)经市房管局批准同意后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及产权注销手续。
第七条 直管公房改建、扩建、加层审批程序:
(一)各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先向区房管局申报,统一由区房管局向市房管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