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直管公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洪房管字[2000]70号)
各区房管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直管公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规范直管公房的产权登记、变更以及拆除等行为,建立直管公房房屋登记发证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昌市直管公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南昌市直管公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公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直管公房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本规定所称直管公房是指各级房管部门经营使用的住宅及非住宅用房。其主要来源:
(一)各级房管部门现已经营管理的房屋;
(二)由政府拨款建造的居民住宅;
(三)各级房管部门下属企业自建(开发)的住宅用房的50%;
(四)各级房管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自建(开发)的住宅及非住宅用房;
(五)代管房产以及属暂不处理的私改房屋;
(六)经法律程序认可的无主房屋;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直管公房房屋产权和产籍管理;
区房管部门、直属经营处及下属单位负责直管公房经营和维修管理。经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让、置换、抵押、拆除和其他变相转移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直管公房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全市直管公房的产权申报工作由市房管部门负责,并按下列情况及程序办理:
(一)新建和原有房屋原始登记程序:
1.直管公房经营使用管理单位先向区房管局申报,统一由区房管局向市房管局提出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房屋座落地点、建筑面积;
②房屋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
③其他指定的资料。
2.市房管局对上述提交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发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