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改办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继承、赠与、抵押、拆迁和离婚后产权变更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
(洪房改办[2001]2号 2001年3月30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加强房改房上市后的产权产籍管理,根据《南昌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有关部门会商,现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继承、赠与、抵押、拆迁和离婚等产权变更有关手续的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继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用住房的继承是指房产所有权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将遗留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死亡后,继承人应及时办理房产继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及析产公证手续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公证文书等有关资料送市房改办审核,需要上市或要求将房改房改为商品房的,由市房改办核发上市继承准入证,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部分产权住房还应向原产权单位缴纳单位产权所占比例的收益,再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按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不上市和要求不改变房改房性质的,由市房改办审核后出具证明到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继续核发房改房产权证,但今后上市时仍须办理上市准入证。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赠与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赠与是指房产所有权人自愿把自己所购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依法无偿转移给他人,且他人表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赠人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时,应持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协议、赠与公证书、赠与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受赠人身份证到市房改办办理上市赠与准人证,按《南昌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缴纳有关税费,部分产权住房还应向原产权单位缴纳单位产权所占比例的收益后,持准入证及有关资料到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赠与鉴证手续,再到房屋产权监理处按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受赠人是赠与人的直系亲属,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