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条件的,经民政部门授权,发给由民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不予低保通知书》,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十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调整保障金数额的批复,同时随发《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发《不予低保通知书》。
乡镇(街道)接到批复后应及时将《低保证》送达低保对象所在社区,由居民委、社管委或村民委及时发送到户,并由居民委、社管委或村民委将获准救助和调整保障金家庭的名单、保障金数额上墙公布。
第三十一条 低保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发。
低保金采取社会化发放的方式,每月发放一次。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批准的对象、金额按时拨入指定银行,被指定的银行将低保金及时拨入低保家庭《储蓄卡》,低保家庭持《低保证》和储蓄卡到就近银行网点领取。
第三十二条 低保申请一般每月受理、审批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审批。
低保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低保关系转移和变更手续。跨乡镇、街道的,需重新申办。
第七章 社会帮扶
第三十三条 根据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对低保家庭给予相应的优惠照顾:
(一)免交各种提留款、统筹款;
(二)民政部门优先安排临时救济,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福利企业就业,对门诊、住院的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对考上大专院校的低保家庭子女提供助学救助;
(三)劳动部门对有劳动能力(就业年龄段)的成员,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并优先介绍就业;
(四)卫生部门应为低保对象提供在医院就医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供电部门为每户低保家庭每月免费供电6度,对新安装电表的低保家庭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六)供水部门为每户低保家庭每月免费供水3吨,对新安装水表的免收安装费(不含材料费);
(七)燃气供应部门对已安装管道煤气的,每户低保家庭每月免费供应燃气3立方米,对新安装管道煤气的低保家庭减免开户费50%;
(八)法律服务机构为低保家庭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按规定减免咨询、诉讼以及代理费,酌情减(免)公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