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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7)


  (十三)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十四) 上级规定的或经市民政局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第二十条 被赡养人、被抚养人或被扶养人不与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

  第二十一条 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村)民,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村民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

  第二十二条 下列家庭视情况适当减发保障金:

  (一) 因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 无正当理由而不承担社会公益性义务的;

  (三) 出资供子女择校就读、借读或就读私立学校的;

  (四) 享受低保期间自筹资金建房或购买非经济适用房或装修(必要的维修、简单装修除外)住房的;

  第二十三条 低保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六章 保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凡生活困难且需要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持户主身份证的其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管委或村委会提出书面低保申请,领取并填写《居(村)民低保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低保救助必须出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户口簿;

  (二) 家庭成员全部实际收入证明: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凭证;退休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的精减下放人员、遗属和领取失业保险金、各类养老保险金人员,应出具由社会保险机构或有关单位提供的收入凭证。

  具有以下情形的需提供(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无业(待业)人员:提供劳动就业管理部门或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站出具的失业登记及失业救济金享受期限证明,就业登记、培训及介绍就业情况凭证;

  (二) 有法定赡(扶、抚)养人的,提供赡(扶、抚)养人的收入证明及赡(扶、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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