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7)


  第十八条 低保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各类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三) 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四) 劳务报酬所得;

  (五)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 财产租赁所得;

  (八) 财产转让所得;

  (九)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十) 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十一) 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十二) 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十三) 偶然所得;

  (十四) 应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向非共同生活的亲属依法支出的赡(扶、抚)养费,支出部分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相应减去。

  第十九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 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优抚、特殊照顾待遇;

  (二) 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文明守法家庭等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

  (三)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

  (四) 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五) 丧葬费、抚恤金;

  (六) 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七) 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八) 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及困难老人定期补助费;

  (九) 重度残疾人的定期补助;

  (十) 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个人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 低保对象参加社区(村)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所得的奖励;

  (十二) 低保对象首次就业或再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县(区)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