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城镇居民低保标准的60%确定。
第十条 县(区)低保标准由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临城街道低保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普陀山镇低保标准由普陀山管委会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下一年度低保标准应在上年12月20日之前确定、公布。
第十一条 低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普陀山管委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市最低工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调标要求,及时调整低保标准。
根据当地物价涨幅实际,对低保家庭视情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用品物价补贴。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应对低保对象增发一个月低保金。
第四章 保障资金
第十三条 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低保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低保资金支付实行县(区)、乡镇(街道)财政分级负担,具体比例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确定。省级低保专项补助资金应按县(区)与乡镇(街道)财政负担比例给予拨付。
第十六条 根据居(村)民低保支出的实际需要,民政部门应及时编制下一年度低保所需资金预算草案,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决算。
根据低保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需安排一定的低保工作经费,以保障低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章 保障金计算
第十七条 低保实行差额救助。家庭月保障金根据当地低保标准与家庭月人均收入及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家庭月保障金额=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收入。
差额发放的低保金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