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房改办关于开发展职工住房情普查登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洪房改办[2001]13号 2001年10月15日)
市、区属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开展职工住房普查登记,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是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1]27号)要求:,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住房档案的范围与对象
建档范围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象为单位全体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及离退休后转出供给关系的职工,以下简称“离退休职工”)。重点是市、区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建档程序
1.普查登记
各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夫妻双方所承租和购买公有住房的地址、面积和职工工龄进行全面普查逐一登记,并对本单位未出售公房的承租人和已出售公房的所有权人进行备案登记。具体登记内容详见附表:
(1)《南昌市单位职工住房及补贴情况汇总表》
(2)《南昌市单位职工(在职)(退休)住房情况统计表》
(3)《南昌市职工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4)《南昌市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登记表》
(5)《南昌市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名单》
(6)《南昌市单位职工按月住房补贴名单》
2.公布结果
普查登记后,应将职工住房情况在单位内部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监督。对登记情况有异议的,要及时复核后再次公布结果。
3.认真核查
单位组织房改(房管)、工会、劳动人事、监察部门进行认真核查无误后入档。
4.建立档案
根据表格要求对职工住房进行普查登记填写后,统一使用《南昌市房改信息管理系统》单位版软件,将所有资料录入到电脑。
三、职工住房档案的报送
市属单位将职工住房文字档案资料(表格)、录入的职工住房电子档案软盘报送市房改办汇总,区属单位由区房改办汇总后报市房改功。市房改办对全市住房档案进行交叉综合审核后再返回单位,作为单位申报职工住房补贴的依据。
四、建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