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街道参照定海区优待标准执行,普陀山镇参照普陀区的优待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高等职业专科在校学生,凭征集地县(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给予优待,征集地县(区)人民政府发给每人一次性奖励金。
在本市入伍的义务兵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高等职业专科学校的本市户籍学生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凭征集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其家庭享受优待金。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家庭优待金的发放管理办法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无工作单位的下列人员,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相应比例给予生活补助:
(一) 红军失散人员:100%;
(二) 抗日战争复员军人:80%;
(三) 解放战争复员军人:75%;
(四) 建国后复员军人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70%;
(五) 对建国以后的历次部分参战退役人员予以生活补助。具体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
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由本人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社区证明,县(区)民政部门确认后,可以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
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接续问题,严格按照中央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三十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国家和浙江省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所在工作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享受本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待遇;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三属、解放战争复员军人、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医疗待遇,由各县(区)按上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