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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房改办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房改办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洪房改办[2001]14号 2001年11月5日)


各区政府房改办、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房改办:
  为了保证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进行,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1]27号)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应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
  (一)职工和配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
  (二)职工和配偶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含集资建房)。
  (三)职工和配偶承租、购买的公房有一套以上的,面积应合并计算。
  (四)单位分配给职工的公房,无论实际承租人或购买人是职工或配偶,还是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除外),均应核定为原分配职工和配偶的实物分房面积。
  (五)几种情况的核定原则:
  1、承租公房但未参加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和配偶,按所承租公房面积核定实物公房的面积。
  2、职工和配偶购买公房后,不论婚姻状况是否变化,所购公房均应核定为双方实物分房面积。
  3、租住公房的职工,须在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同时办理退房手续,并在3个月内将租住的公有住房退交产权单位;逾期不退的,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住房超面积标准部分实行差额累进计价、计租的办法>的通知》(赣办字[1999]72号)规定计租。
  二、不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
  (一)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以继承、受赠等其他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自建住房、商品房)。
  (三)已按清房规定补交超标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面积。
  三、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套建筑面积控制,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已购的公有住房,按产权证登记的套建筑面积计算;承租的成套住房.按照同单元户型、面积相同的已购房户的套建筑面积计算;承租的不成套住房,将承租的使用面积按0.7:l比例换算成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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