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或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救助金可委托其合法监护人或他人代领。受委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申请受理、结算发放原则上每月一次。
对因突发性疾病或重大疾病在短时间内支付大量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开展即时救助和医中救助。
救助数额较少的,可以并月申请或者全年一次性申请救助。
当年11月30日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当年12月10日前申请救助,当年12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延至次年度申请救助。
第六章 救助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普陀山镇、临城街道除外,下同)按本辖区人口人均每年一般不低于6元的标准筹集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各县(区)应设立贫困群体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省拨贫困群体医疗救助补助经费应全部纳入各县(区)贫困群体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单位捐赠和资助。捐赠资助款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全部纳入贫困群体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各县(区)应按实支付医疗救助资金,不足的财政预算应相应追加,结余的转入下年度使用。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视各县(区)的实际支付情况,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率(含省拨贫困群体医疗救助补助经费)不得超过20%。
第二十三条 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和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