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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市长 : 梁黎明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发展民政事业的意见》(浙政发〔2007〕26号)精神,为解决城乡贫困群体医疗难问题,进一步深化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供养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等有效证件的贫困群体和持有《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优抚群体。

  第三条 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保障贫困群体享受基本医疗原则;

  (二)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 及时救助原则;

  (四) 稳步推进、逐步提高原则。

  第四条 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办理救助资金审批及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

  病情治疗;社保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甄别及审核结算;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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