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贷款按其规定办理和使用;利用外资和向社会筹集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将当年项目经费的下达、落实和使用情况按统计制度要求及时上报并及时偿还各项贷款。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计划后应及时作出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有关资料逐级上报,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下达项目鉴定验收委托书,由受委托的单位组织项目鉴定验收。鉴定验收证书报省经贸委审核签章。项目鉴定验收按照山东省经贸委《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经鉴定后,承担单位向所在市地经贸委申请,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新产品新增增值税财政返还建议名单,具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计划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国家、地方政府、部门的有关表彰奖励。
第六章 项目撤销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撤销
(一)市场需求发生急剧变化的;
(二)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成果的;
(三)银行贷款、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
(四)项目资金挪作它用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其它原因应予撤销的。
第二十七条 对要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提出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省经贸委批准后执行。项目主持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进行清理,处理其资产和追回的拨款和借款,并将处理意见报省经贸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