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意见,省经贸委逐项审定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以此作为项目验收依据。
第十三条 为鼓励平等竞争,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技术创新项目,省经贸委将试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省经贸委是技术创新计划的编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技术创新计划;
(二)下达项目计划和项目经费;
(三)组织、检查、协调项目实施,并会同项目主管单位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根据计划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议,对有问题的项目,决定调整或撤销。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是省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技术创新计划的立项原则和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查论证;
(二)负责与有关贷款银行衔接项目评估;
(三)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按计划要求,监督、检查项目进度情况,完成有关统计、调度要求,并促其达到目标;
(四)受省经贸委委托,组织以完成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技术创新计划的申报与立项程序,向所在市地经贸委或省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立项建议书;
(二)与项目协作单位共同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落实自筹资金及银行贷款,合理分配项目协作单位所需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结算报项目主管单位;
(四)及时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五)按计划要求完成项目并及时偿还贷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应多渠道筹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效利用外资和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构成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与财政拨借款补助等。
第十八条 省下达给技术创新项目拨款和借款,其管理和使用按照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山东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