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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三)下列情况原则不予立项:
  1、单纯花色、品种变化的轻工、食品、手工艺品;
  2、进口散件组装产品;
  3、单纯军工配套产品;
  4、高耗能、污染严重产品;
  5、重复申报项目;
  6、有技术、经济纠纷的项目。
  第七条 重点项目选项条件
  省技术创新计划分为重点项目计划和一般项目计划。重点项目计划选项除符合第六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点项目应是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具有高市场占有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出口创汇的产品、装备与工艺、技术;促进结构调整、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兴技术于产品;适用于多个行业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显著提高生产效率、产品质量,降低消耗的工艺、技术与装备;保护环境的重大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等。
  (二)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国家重点支持的512户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发展的120户企业集团,国家、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企业,并具有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计划申报
  (一)重点项目计划每年十一月底前申报一次,一般项目每个季度最后月份10日前申报一次。
  (二)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省属企业报省主管部门初审,其他企业报所在市地经(贸)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分别由省、市主管部门、市地经(贸)委以正式文件一式三份报省经贸委。
  第九条 项目审查
  省经贸委依据市地经(贸)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的呈报文和省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受理项目是否入选计划。
  第十条 项目立项
  省经贸委对项目审定后,下达重点项目计划和一般项目分批计划。进入重点项目计划的将逐项审批立项书,列入一般计划的则视同立项,可按完善后的立项内容落实资金,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
  重点项目立项后,由承担单位托有资格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写《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实施方案)》;由省经贸委组织技术、经济、管理和金融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的市场、工艺技术、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经济效益、还款能力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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