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计划是山东省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引导支持下,吸收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省级计划。
第三条 技术创新是指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是技术进步的核心和主体。技术创新项目包括在技术创新全过程中涉及到的新产品开发、工业性试验、产学研联合、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重大装备国产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是技术创新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技术创新目标的保证。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计划编制依据
(一)市场需求;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
(三)国家产业政策;
(四)国家、省技术创新纲要;
(五)国家、省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六)我省实际情况。
第五条 计划编制原则
(一)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和产业化;
(二)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研究院所结合、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
(四)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技术改造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计划选项条件
(一)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的,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产品应填补省内空白;能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情景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要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支撑单位),有配套的开发、生产条件及所需的能源、原材料;有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