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综合利用电厂(站)立项、建设、竣工要手续齐全,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综合利用电厂(站),由所在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包括综合利用电厂(站)建立时间、电厂规模、装机容量、锅炉发机组主要设备型号及发电情况,申请综合利用电厂理由等),并填写《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站)申请认定表》(见附件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新、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前三个月):
1、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电厂(站)的批复;
2、综合利用电厂(站)竣工验收报告;
3、利用余热、余压、低热值燃料及废弃物生产电力、热力情况和有关检验材料;
4、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和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证明;
5、其他有关数据、材料和证明。
第九条 申报综合利用电厂(站)的企业将申请报告、申请认定表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市地经(贸)委。由市地经(贸)委会同供电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市地经(贸)委将符合综合利用电厂(站)条件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会同电力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经贸委和省电力局共同签发《认定意见》,由省经贸委发给认定证书。
四、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国家五部委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小火电设备生产、建设的通知》(计机轻[1995]2372号)和电力部《关于对综合利用电厂不收取上网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电计[1997]731号)等文件规定,综合利用电厂(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综合利用电厂(站),凭认定证书和有关资料与供电部门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
2、上网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物价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