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由各级经贸委和财政局或由行业办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有关证明项目水平的材料。申请报告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二)省经贸委技装处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根据项目申报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三)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综合平稳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资金计划下达后,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其承担单位,应按照文件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
(一)资金的使用明细。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
(三)鉴定验收的时间。
(四)投产后的效益情况等。 上述资料在计划下达二个月内,报省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处与省财政厅经建处。
第九条 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季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汇报项目进度和用款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鉴定验收,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连同项目鉴定证书到省经贸委办理有关成果登记手续。
第十条 享受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其承担单位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对技术创新拨款资金,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其余部分应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或固定基金中单独反映。
第十一条 省直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本部门和本地方的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进行监督管理,认真把关。财政、财务部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