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经贸技字[2001]535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与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好地引导、扶持全省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技术创新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创新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技术创新方面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
第三条 技术创新项目资金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
(一)重点支持列入全省新材料、生物制药、电子信息等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项目;
(二)引进技术消化创新项目,以及对提升传统产业有重大影响的高新技术应用项目;
(三)扶持建设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和中试基地;
(四)我省企业与国内外重点高校和科研单位的技术合作项目;
(五)围绕企业技术创新进行的软课题研究。
二、申请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支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项目必须列入当年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新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资金扶持的,也应按程序提报项目并进入省技术创新计划。
第五条 项目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和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有独立法人资格,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强的技术力量,配套开发、生产条件及较高的资金信用等级和较好经济效益。
三、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七条 技术创新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履行以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