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鉴定组织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鉴定方式,确定鉴定的组织形式及人员;
(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 I
(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
(四)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
(五)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咨询费;颁发鉴定证书,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组成要求:
(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三)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四)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五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接受鉴定组织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
(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要负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
罚 则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参加鉴定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其今后承担鉴定验收任务的资格,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一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全省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