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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1、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实施方案)或合作协议书和产品标准;
  2、新产品鉴定大纲(草稿);
  3、新产品设计技术总结;
  4、新产品试制工作总结;
  5、产品检验测试结果和型式(例行)试验报告;
  6、一般情况要求3个以上用户使用报告;
  7、省级以上单位新产品查询报告;
  8、新产品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9、产品图样、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
  10.环境保护措施报告、环保部门(或防疫部门)的意见。送企业主管部门预审。
  企业主管部门收到送审材料后在15天内写出预审意见,符合鉴定验收条件的签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专用章后送鉴定委托单位审定,鉴定委托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在1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确定鉴定类别、鉴定方式(见第十八条)、鉴定活动由组织单位发文实施。

  第十一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在鉴定验收后三个月内填写“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成果卡”(样卡见附件二)和由省经委统一制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见附件三)外加鉴定资料到省经贸委科技处核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颁发省级新产品证书,办理成果登记手续。作为享受新产品政策,申报省以上优秀成果,研制人员评定职称受奖晋升的依据。

鉴定验收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经贸委按“办法”规定组织鉴定验收。
  列入省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重点项目由省经贸委直接组织鉴定验收,邀请企业主管部门和产品归口部门参加,其余一般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省主管部门或市地经贸委组织鉴定验收,不得逐级下放或转托其它部门验收。
  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验收。
  计划外企业自行开发符合鉴定验收范围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向省、市地经贸委(经委)或者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
  市地经贸委(经委)组织鉴定时,应邀请产品归口部门参加。
  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时,对非本部门归口产品应邀请产品归口部门参加,不按本“意见”办理的新产品新技术成果一律不予承认,不受理成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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