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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2007年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经贸委己以1997年第3号令公布了“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执行好“办法”,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第二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技术标准,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杜绝粗制滥造,防止损失浪费的一项重要措施。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序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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