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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9〕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意见》(川府发〔2009〕3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建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新格局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已成为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必须立足于我市市情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意见》精神,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要加速构建覆盖城乡、部门联动、高效协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有效遏制违法生育上升态势,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法人履责、属地管理、公民守法、优质服务、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新机制,形成“部门联动、城乡联手、技术保障、信息共享、惠民维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格局。

  二、加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动服务管理新机制

  (一)夯实基础,构建基层管理平台。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主作为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通过推行村(居)民自治和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职能。城市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推行“以房管人”、以用人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主负责的流入地管理模式。物业小区要将居民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纳入管理规约,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应当配合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社区、物业公司和出租房业主要做好流入育龄人员的登记工作,将流入人员的身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节育等相关信息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报告。用工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主要本着“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积极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要配合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违法生育对象及时向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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