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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本《办法》鉴定验收方式分为三种:

  1、检测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委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备案后,作为检测鉴定验收的依据。

  2、会议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结论。

  3、合同鉴定验收:由鉴定验收组织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鉴定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做出结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附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

产品(技术)名称



研究起始时间




  研究终止时间




  请
  鉴
  定
  单
  位

单位名称



隶属省部


  代码




  名称



所在地区


  代码




  单位
  属性
  ( )


  1、国有2、集体3、合资

 


  名称




  4、民营5、其他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任务来源


  ( )


  1-国家计划 2-省部计划 3-计划外


  项目计划编号



技术有无密级


  ( )


  0-无  1-有


  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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