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单位绿化有专人养护管理,整洁美观、花木茂盛,环境生态效益良好。
6单位员工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四)园林式单位标准
1符合绿化达标单位标准,绿地率提高10%。
2有供职工游憩的小型公园、游园,环境优美。
3 绿化设计科学合理,养护管理得力,环境生态效益显著,职工绿化意识强,无违法行为发生。
(五)达标规划设计要求
居住区和单位绿地率指标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总的要求是,面上做量,点上做精。要紧扣规划审批的绿地率指标,严格绿线,确保绿地面积,严禁各种形式的占用;在规划总平基础上,进行园林绿化的专业设计。设计要突出强调以绿为主,植物造景,提高单位面积的植物量;手法上,以大乔木为主体,乔灌花草多层次配置,大乔木按每百平方米5株、乔灌木栽植总面积占绿地的70%以上的量化标准进行控制和设计;要高度重视地形设计和树种选择。地形设计要体现自然、艺术、优美和品质的统一,尽量选择乡土和适生树种,体现绿化景观与生态功能的统一;施工与养护管理。已确定的设计成果不得随意变更,要严格按图施工,严格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完成绿化工程建设。要落实科学的养护管理责任,促进绿色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明确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养护管理和执法责任
1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居住区开发单位或原自管理单位根据规划方案,居住区绿化已按专业设计实施到位,经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尚未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居住区绿化遭自然或人为损坏的,由开发企业或原自管房单位负责补植到位,并达到居住区绿化建设标准。凡经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物业管理阶段,绿化管护工作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移交后小区绿化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当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恢复。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单位绿化的毁绿检查和执法工作,因人为因素绿化被违法侵占、破坏的由侵占、破坏的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补植到位,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已进入后期管理的小区,绿化达不到居住区绿化标准的,由原开发单位或原自管房单位负责按标准规划建设,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2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绿化达不到绿化标准的,由原开发单位或原自管房单位负责达标,验收达标后要落实长效管理单位。原开发单位或原自管房单位已注销的由所在社区负责,原开发单位或原自管房单位已改制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
3列入政府整治计划的“老小区”。在实施整治时要切实制定绿化整治计划,整治结束时居住区绿化要达到绿化标准,整治验收后由整治责任单位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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