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建设的意见
(津农委〔2006〕17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扎实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队伍建设,规范财务管理,促进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现就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是搞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也是做好农村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打造一支专业化、知识化、正规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把我市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要完善会计人员使用制度,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队伍的相对稳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专业性、长期性和连续性,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有稳定性。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一般还承担着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其他业务,任务十分艰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这种工作的特殊性,也要求必须具有稳定性,不能频繁调换。频繁调换会计人员,不仅增加了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难度,更将直接影响到各项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为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必须严格执行《
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不具备人员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民主、自愿原则,委托乡镇农经机构或经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实行代理记账;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换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准,并报区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市财政、农业等部门每年将联合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