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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文[2005]7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施工图审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省建设厅已于2004年12月底完成了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并向符合认定条件的19家审查机构颁发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由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严禁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施工图审查,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的审查机构不得超类别、超范围承揽审查业务。原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许可证》和省建设厅监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于2005年1月1日停止使用。

  2、依照建设部令第134号所规定的审查人员资格条件,省建设厅将于近期开展全省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具体安排与要求另行通知,在重新认定工作完成前,原审查资格继续有效。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经认定的本专业审查工作,并与所在审查机构签订不少于1年的聘用合同,严禁无资格、跨专业、跨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

  3、为提高审查的时效,加强县(市、区)施工图审查工作,按照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省建设厅对各县(市、区)不再认定审查机构,县(市、区)施工图审查由所在的市、州审查机构在各县(市、区)建设局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办事机构,县(市、区)建设局应明确有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的受理和审查合格项目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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