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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文[2004]2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监督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确保节能建筑的设计质量,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节能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我省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是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节能审查工作,切实将建筑节能审查工作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保证建筑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在设计阶段得到严格执行,并得以真正实施。

  二、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及《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凡达不到上述建筑节能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设计文件,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该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填写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建设单位应到项目受管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规、技术标准、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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