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严禁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通知
(鄂建文[2004]19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严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杜绝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施工资质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建筑业资质申报工作特作如下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并督促建筑业企业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如实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禁止弄虚作假。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确保资质审查的真实性、严肃性、公正性;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查处企业在申报资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于在资质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批准其申请,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企业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按照《
建筑法》第
六十五条第四款和《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并且该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项资质。
三、加快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对于在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为不良记录载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企业应进行严肃处理,使缺乏诚信的企业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