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的通知
(鄂建文[2004]160号 )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建委(建设局)、武汉市水务局:
现将《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现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并根据《意见》精神,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2、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行业的改革力度。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必须在1~2年内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政府管理部门要与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彻底脱钩,变行政隶属关系为合同契约关系,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真正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
3、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委计价格【1999】1192号和计投资【2002】1591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还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应在2004年底以前开征,已开征的城市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收费的征管工作,强化收费手段,提高收费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能够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收费标准过低的城市,应尽快调整收费标准。各排水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对减少污水排放、减轻环境压力、加快设施建设和节约水资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