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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压药、筑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和批发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保管员、守护员,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公安部门考核合格。

  生产、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不得雇用未成年人、文盲、在校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业的人员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本单位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配方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是烟花爆竹安全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认真履行法定责任,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一)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同时,应当加大安全投入,积极使用经国家推广的安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采用工艺技术成熟的机械设备代替手工操作,减少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积极推行烟花爆竹“五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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