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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
(鄂建文[2004]117号)


各市、州、县房管局(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现将《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建住房函[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检查的对象为取得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一、二、三级和临时资格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注册其机构的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二、市、州及县(市)房管局负责本地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全面检查工作。机构自查自纠完成后,应按检查内容的要求将检查材料及信用档案软盘报所在市、州及县(市)房管局。县(市)房管局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机构所报检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州房管局。

  三、八月上旬前市、州房管局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行业自查、全面检查情况及本地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档案软盘报送省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通讯地址:武昌中南路14号,邮政编码:430071。8月中下旬省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为配合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全面检查,国家将开展《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换证工作。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换证(续期注册)条件的,填写《房地产估价师换证(续期注册)申请表》(表格通过湖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hbfdc.com.cn下载,A4规格),经执业单位考核同意,由申请人直接向省建设厅(以下简称注册初审机构)申请,并提交注册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注册证(原件)。现申请执业单位与原初始注册机构不一致的(未在省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还需提供原初始注册单位终止的劳动合同或解聘(任)用合同等材料,于9月30日前报注册初审机构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由注册初审机构统一报注册机构。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

  附:建设部建住房函[2004]13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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