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范围的确定。省建设厅将在各“中心”自查的基础上,按不少于30%的比例组织重点检查。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单位另行通知。
3、重点检查的方式
一是听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汇报;二是听取经办商业银行的工作汇报;三是召开部分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企业职工进行座谈;四是查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和票据,如有必要需延伸检查商业银行经办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和票据。五是同市、县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
(1)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
(2)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3)建议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4)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委托关系。
(5)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其他决定或建议。
四、做好检查工作的要求。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的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或弄虚做假的应列为重点检查单位。
附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行政检查的提纲》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行政检查的提纲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一)住房委员会的设置情况,包括是否设立、人员构成、会议制度和决策程序等。
(二)管理中心的设置情况,包括本区域内有多少家中心和办事处,是否调整到位,中心、各办事处的编制人数和实际人数,各自的规模及挂靠情况等,
(三)是否严格按《条例》要求,在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