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行政检查的通知
(鄂建文[2004]12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34号)的规定,为加强对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监督,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经研究,省建设厅将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全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
二、检查的内容、时间和步骤
(一) 检查的内容:
1、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2、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及住房公积金监管网络建设情况。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财政法规情况。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二) 检查的时间:检查从2004年8月初开始,至9月底结束。
(三)检查的步骤: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1、单位自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从文件收到之日起至8月25日为单位自查阶段。在自查阶段,各地要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发[2002]2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地进行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于8月25日前书面报送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
2、重点检查阶段
(1)8月16日至9月下旬为重点检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