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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
(鄂建文[2004]10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政许可,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现行的批准制改为备案制,统一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程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单》(以下简称《备案单》)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合格书》),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过渡期可延至7月31日),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同),须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合格书》,《合格书》须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本人的审查执业章,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也须在《合格书》上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和审查专用章。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过渡期可延至7月31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管理,未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经备案后,建设单位方可凭《备案单》申请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凭《合格书》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单》。

  四、《备案单》的备案号由14位数字组成,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备案部门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身份证编码的前6位数相同;第7-10位为备案年份;第11-14位为当年备案的序号。

  五、《备案单》和《合格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格式(见附件),各备案部门或审查机构按统一格式打印并签字盖章,《备案单》内容填写必须打印,不得手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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