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负有质量或安全责任的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重点是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安全管理政策法规的情况,企业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
  (三)工程实物的质量安全状况。重点是施工现场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情况,质量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情况等。
  第六条 每次巡查的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既可以是包含质量、安全等各方面内容的综合性检查,也可以是针对其中单个方面的专项检查。
  第七条 建立巡查专家库,成立巡查组。从全省质量安全监督系统和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遴选原则性强、专业技术精、熟悉法规的专家,建立巡查专家库。巡查组由省厅或总站有关部门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同志和抽调的部分巡查专家组成。
  第八条 巡查采用不定期的方式,随机安排巡查时间和受查地点。巡查不提前通知被检单位和项目,以保证检查结果充分反映受查单位和工程项目日常质量及安全管理的真实状况。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各方质量和安全责任主体,应主动配合巡查组的工作,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条 巡查的工程项目从当地受监工程项目原始台帐中抽取,巡查的重点对象为日常质量和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以及被举报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巡查组有权进入被查施工现场,有权调阅、复制必要的资料,可采取询问、现场检测、拍照和摄像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并做好检查笔录。
  第十二条 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举报制度。省总站公布举报电话、地址,同时在省建设厅网站(删hb却sLgoⅥcn)设立举报电子信箱,接受社会公众举报,举报信息列为巡查的重要线索之一。
  第十三条 巡查中发现各地、各单位在质量安全方面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应及时收集、总结,以便交流推广,对好的典型应提出通报表彰。巡查组在检查中发现质量和安全以外的其他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省厅有关部门报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