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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隆中风景名胜区古隆中景区保护规划》及《隆中植物观赏园详细规划》的批复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隆中风景名胜区古隆中景区保护规划》及《隆中植物观赏园详细规划》的批复
(鄂建文[2004]46号)


隆中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报来的《隆中风景名胜区古隆中景区保护规划》及《隆中植物观赏园详细规划》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隆中风景名胜区古隆中景区保护规划》及《隆中植物观赏园详细规划》。

  2、同意划定古隆中景区为隆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请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划定与保护工作的通知》作进一步论证,适当调整核心景区的面积,明确核心景区的范围,并抓紧做好打桩立界工作。

  3、要积极落实规划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切实加强核心景区的保护。

  4、风景名胜区内严格限制各类建设物、构筑物,规划中确定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兴建。

  5、《隆中风景名胜区古隆中景区保护规划》中提出“集中布置”于相关核心景区内的“度假设施”项目,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00]94号)有关“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的规定,请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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