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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鄂建文[2004]1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

  为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避免和减少滑坡崩塌地区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滑坡崩塌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质[2003]24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勘察与评价工作,凡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建设工程项目或易产生次生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和专业注册人员进行项目的地质灾害勘察与评价。未进行地质灾害勘察与评价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施工图审查批准和不予施工许可。同时,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督促建设项目的各方质量主体认真履行其质量义务,尤其是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成后的地质灾害长期监测和定期检查维护,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与处理。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建设部建质[2003]247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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