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0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局(建委):
近一段时期,建筑工程桩基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尽管在有关单位和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采取了技术措施,消除了质量隐患,但还是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工期计划,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从源头上控制、消除类似质量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工程业主责任
1、业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工程参建单位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应遵守湖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禁止不合理的压价。
3、对监理单位或其他参建单位反映的技术问题,可授权监理单位召集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必要时,应由业主召集。
二、岩土工程勘察
1、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2、拟设计为桩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必须采用钻探和触探以及其他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在施工过程中,对参建单位提出的岩土工程问题,必须认真、及时的解决。
三、桩基工程设计
1、设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5007-200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03)、《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DB42/269-2003)等有关规定,未经论证的经验作法,不得用于设计。
2、建筑桩基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严格按《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03)第10.3.3条的规定,通过竖向静荷载试验确定。
3、在设计交底中,设计单位应对桩基的类别、技术要点、有效桩长、“双控”(桩长控制、贯入度控制)及检验方法提出明确要求。
4、对其他参建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应及时解决并书面答复。
四、桩基工程施工
1、桩基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