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
(鄂建文[2007]228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武汉市城市管理局:
为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保障燃气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现就我省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范围做如下规定,请参照执行。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其供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居民用户庭院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二、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尾阀和阀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更新和管理;燃气计量表尾阀后的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使用、维护、更新。
三、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以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阀门为界,室内阀门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更新和管理;室内阀门后的燃气管道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使用、维护、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