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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建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灾害预防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工地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避免引发次生灾害和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特别要加强对建筑行业管理人员和农民工防范滑坡、防洪等防灾知识和技能教育。要组织制定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安全防灾技术标准和建筑施工灾害天气预警应急预案,在有灾害预警时,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塔吊、施工用电、脚手架、基坑边坡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检查,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防灾或避险及施工人员疏散撤离。在施工规范中考虑施工过程中的防灾和安全监测。

  4、房产管理部门要做好城镇房屋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灾害预防工作,对存在灾害危险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建筑物进行普查,登记造册,并明告业主及物业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监测措施,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定期巡查,确保安全。

  5、城建部门要做好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生命线系统的抗灾设防。要重视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桥梁、供气、供水、排水、供热等重要生命线系统的防灾能力建设,严格选址、设计、建设和运营的防灾管理。对不具备抗灾能力的已建市政基础设施应制定加固改造方案和实施计划,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抢险、抢修、应急处置的组织和实施能力建设。要积极推动社区防灾减灾工作,新建社区的防灾设施、避险场所、疏散场地等要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防灾设施齐全和足够的避险、疏散空间。

  6、村镇部门要开展村庄与集镇防灾规划的编制,并纳入村庄与集镇规划一并实施。要把村镇建设的防灾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指导,在村镇规划中充分考虑防灾避险和应急疏散的要求,逐步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纳入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保障工程的抗灾能力。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指导,逐步提高农房的抗灾能力。

  三、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处理能力,落实建设系统防灾减灾信息的收集、处理、上报和各项技术保障工作

  1、制定和完善建设系统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市对应急预案编制、管理的要求,根据当地的地质、气候等灾害特点,以及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状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建设系统的各类防灾应急预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责权,形成责任明确,反映快速,上下联动的应急响应与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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