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鄂建文[2007]231号)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
为推进建设系统防灾、抗灾、救灾工作,防御与减轻自然灾害,全面提高建设系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部印发了《关于
加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的意见》(建质[2007]17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全省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设系统防灾减灾工作,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保障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新形势下建设系统面临的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十分重要的任务。要进一步明确防灾减灾管理工作机构,制定灾害管理工作程序和制度,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等工作条件。要强化建设系统防灾减灾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设系统防灾减灾的第一责任人,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防灾减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建设系统《综合防灾减灾五年规划》,逐级逐部门落实《规划》中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确保各项目标和任务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调,认真做好规划、勘察设计、建管、房管、城建、村镇等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
1、规划部门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组织开展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将城市综合防灾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和强制性要求,并强化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防灾内容,对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综合考虑防灾要求,避开危险地段或明确项目的防灾规划条件,提高城市综合防御各种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能力,从源头上避免可能的灾害损失。
2、勘察设计部门要做好城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抗灾设防。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加强初步设计阶段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在施工图审查中对项目的抗灾能力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工程的抗灾设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