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阶段(时间:2008年3月11日至3月31日)。根据审批公告制作和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材料要求
(一)各地上报材料应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1、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造师注册受理和审查情况的报告;
2、按照《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A1-6)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B1-6)要求报送的材料。其中,《审核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和《审核汇总表(专业)》应按编号顺序和要求分别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excel格式),其编号应与个人申请材料编号一一对应,且应按顺序打捆(编号规则见附件1)。
(二)个人申请材料组成及要求
个人申请材料一律用《档案袋》装封,《档案袋》正面采用《湖北省建造注册申报材料》页样(见附件2)粘牢标示。装袋材料份数分别按照《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份数提供,内容包括:
1、《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单册)。
2、申请材料合订册,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市州审核意见表;
(2)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3)附件材料
① 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② 本人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 学历证书复印件;
④ 身份证明复印件;
⑤ 申请人与聘用执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执业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申请人申请注册单位与资格证书取得时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原单位解聘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因劳动争议无法提供解聘合同的,应提供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或司法裁决文书);
⑥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须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材料(但2006年底以前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且在2008年2月底前申请初始注册的不提供)。
五、其他
(一)建造师注册工作属行政许可事项,省建设厅不收取审查、审批注册费和注册证书工本费。
(二)本次建造师初始注册工作时间要求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贯,认真把好汇总、审查关,按时报送本地建造师申报材料,确保本次建造师注册工作顺利完成,实现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