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7]2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和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8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80号)等规定,现就开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取得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且受聘于我省(含中央驻鄂)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注册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一级或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另行安排)。
二、申报程序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经省建设厅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由个人提出申请,企业集中申报,经企业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汇总后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负责审批。
中央驻鄂和省管企业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均由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地址:武昌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一楼省建设厅政务中心1号台)。
军队系统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受理和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军队系统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的,按照《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所在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注册(地址:武昌中南路12号建设大厦一楼省建设厅政务中心1号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