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工程师资格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7]284号)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
自从2004年国家建设部实施新的施工图审查制度以来,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工程师资格期限已全部到期。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规范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行为,根据建设部颁布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工程师资格重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类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提供相关银行资金信用证明和审查机构注册资金的出资构成情况。
2、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提供近三年来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对原审施工图审查质量调审情况及《湖北省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3、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应当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4、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
5、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6、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二、二类审查机构重新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