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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十一、国有医院等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385条、第383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十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出于承揽工程等目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的,根据其主体性质分别依照刑法393条关于单位行贿罪或刑法389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出于承揽工程等目的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391条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出于承揽工程等目的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164条关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三、在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中,施工方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串通,利用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以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手段骗取工程款并私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性质,对施工方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依照刑法382条或271条的规定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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