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国有医院等医疗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药品及医疗设备采购、管理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第
385条、第
383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十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出于承揽工程等目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的,根据其主体性质分别依照
刑法第
393条关于单位行贿罪或
刑法第
389条关于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出于承揽工程等目的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第
391条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出于承揽工程等目的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
刑法第
164条关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三、在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中,施工方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串通,利用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以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手段骗取工程款并私分,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性质,对施工方与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可以依照
刑法第
382条或271条的规定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