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刑法第
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介绍自然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一类地区以3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2万元为标准)、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一类地区以3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介绍自然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介绍贿赂3次以上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
刑法第
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自然人行贿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一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5万元为标准),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一类地区以3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的,或者自然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定罪处罚:(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7、
刑法第
389条规定的行贿罪,行贿数额在1万元至2万元以上(一类地区以2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1万元为标准),或者行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定罪处罚:(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行为人收受贿赂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时触犯
刑法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
七、行为人收受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财物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