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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试行)

  5、刑法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介绍自然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一类地区以3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2万元为标准)、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一类地区以3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介绍自然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介绍贿赂3次以上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刑法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自然人行贿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一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5万元为标准),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一类地区以3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的,或者自然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定罪处罚:(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7、刑法389条规定的行贿罪,行贿数额在1万元至2万元以上(一类地区以2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1万元为标准),或者行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定罪处罚:(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行为人收受贿赂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其他犯罪的,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

  七、行为人收受不具有具体、明确请托事项的财物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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