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类商业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1、
刑法第
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等8个市)以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以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等13个市)以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以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2、
刑法第
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自然人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的,一类地区以3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以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2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以3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单位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的,一类地区以3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以1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类地区以2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以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3、
刑法第
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情节严重”是指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以上(一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或者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肆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其他严重情节。
4、
刑法第
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的“情节严重”是指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以上(一类地区以20万元为标准,二类地区以10万元为标准),或者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