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发展不平衡。有些法院审判事务管理机构成立时间长、设备设施齐全、人员力量配备较强;有些法院审判事务管理机构成立时间虽然不长,但人员、设备到位很快,发展势头很好。但也有一些法院设备和人员还未完全到位,工作还未全面开展。
三是审判事务管理职能发挥不平衡。当前,诉讼引导、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收转等具有服务职能的工作开展较好,未单独成立审判事务管理机构的法院也由立案庭负责开展了上述工作。而案件移转、司法鉴定、诉讼保全提示等具有管理职能的工作,由于机构成立时间短、人员不到位、软件技术不支持等原因,各院未能按照高级法院的要求全部开展起来。
三、今后一个时期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与会人员针对审判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和讨论,认为进一步推进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要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推广和完善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是2009年北京市法院院长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之一。全市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充分认识继续推进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科学发展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各院党组要进一步关心和支持审判事务管理工作,确保全市法院 “一盘棋”,在高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进一步推进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岗位要求合理配备审判事务管理机构的人员,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强调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穿着法院制服,使用文明用语,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服务。
二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高级法院的指导思想,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不搞“一刀切”,各院可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审判事务管理机构。已经成立机构的法院要配齐人员、配好设备,切切实实开展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没有成立审判事务管理机构的法院也要认真落实高级法院的要求,全面开展8项审判事务管理工作。
三是注重服务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均衡发展。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职能定位于服务与管理符合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发展规律,符合审判工作实际。服务与管理职能是审判事务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可偏废。在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开展的初期,侧重服务职能是基于现实的考虑,随着服务职能的全面开展,今后要注意加强管理职能。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在服务人民群众、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管理作用,只有加强对审判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才能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效率,才能减少和避免工作失误或错误,这是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对审判人员最好的服务,也是对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最好的服务。因此,只有将服务与管理的作用都充分发挥好,审判事务管理工作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职能定位,才能真正有利于促进北京法院审判工作科学发展。
四是全面开展审判事务管理工作。各院在按照高级法院的要求全面开展8项工作的基础上,要注意开展好以下工作:1、要严格审查上诉案件移转是否超期,是否合格,对二审法院退回的不合格案件进行通报,对超期原因、不合格原因进行总结,并协调督促审判部门采取相应措施;2、部分法院要改变以往的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发回重审案件2日内重新立案的规定,让案件尽快进入审判程序;3、要通过集中办理司法鉴定和上诉案件移转工作,并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严格监控审限中止与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