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确定为2008年核查对象的中央在鄂及省属勘察设计企业填写《湖北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查情况记录表》,并附企业自查报告于8月底前送省勘察设计协会。省勘察设计协会将核查情况汇总形成文字报告并附相关表格报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3、在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省勘察设计协会组织的核查基础上,省建设厅将根据各地开展核查和上报的实际情况,派出核查小组,对2008年资质核查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抽查。
四、核查的结果按照勘察设计企业拥有的各类资质分别定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核查结论为合格
1、各项条件均符合相应资质分级标准所规定的条件;
2、近两年来有相应的工作业绩,完成的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合格;
3、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近两年来未发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落实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任和义务,有较强的责任意识;
5、积极开展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6、按时上报国家和省规定的统计报表。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核查结论为基本合格
受核查企业符合上述合格条件中2、3、4、5、6条,企业技术骨干总人数达到资质分级标准80%,其他各项基本达到标准的,且质量、市场行为良好的,核查结论为基本合格。
(三)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1、各项资质均达不到相应分级标准所规定的条件;
2、在申报资质中弄虚作假骗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3、企业或注册执业人员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质量意识淡薄,在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上年度核查结论为限期整改,本年度再次核查仍不达标的;
6、近两年来有一项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为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核查结论的处理
1、对于核査定为不合格的单位,按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2、对核查定为基本合格的单位给予六个月整改期,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单位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的有关规定撤回其资质。